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罐体强制报废年限规定企业反响较大
时间:2015-10-20 来源:转载

 

 

 

  一、罐车报废年限规定导致资源浪费,不利于运输行业采购价值高、技术条件好的运输装备

 

  近年来,部分采购了高价值、高质量牵引车的企业多次提出经过10年运营,其车辆技术状况仍然良好,能够达到JT/T 198规定的一级车水平,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不利于企业购置可靠性高、信誉好的车辆产品。

 

  罐体强制报废年限规定企业反响较大。报废周期小于罐体设计使用寿命,罐体报废周期从原来规定的25年,缩减到17年,到现在只能使用10年。未考虑罐体报废时的技术状况差异,采用一刀切的管理方式,增加企业成本压力,而且浪费资源;二是报废难,价格低,且因清洗麻烦等原因回收公司回收积极性不高,进一步导致了资源的浪费。在这里,铝合金罐体的问题尤为突出,值得重视和讨论。

 

  二、车辆使用性质规定不一致影响营运

 

  部分地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使用性质规定不一,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使用性质为“货运”,“危化品运输”与“货运”对车辆的安全配置要求有较大差异,在制动抱防死装置、轮胎、火花熄灭器等装置的要求不同,“货运”的使用性质不能满足危险货物运输需求,且为车辆申请道路运输证、强制报废周期等管理产生一定的冲突。

 

  三、液体危险货物介质密度缺乏统一标准。

 

  罐车生产企业、检验部门、准入部门、登记部门及运管部门在依据罐车容积和介质密度计算罐车总质量时,缺乏统一的介质密度标准,《化工产品手册》、MSDS、公告及其他相关标准中介质密度数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,影响对罐车是否本质超载的判断。

 

  四、罐式集装箱应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保障制度存在空白

 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109号)的规定,我国用于海运的集装箱由中国船级社进行建造检验和定期检验。但罐箱在道路运输领域的应用缺乏法律法规保障,对用于道路运输的罐箱生产、检验、报废、使用、适装介质等环节无法进行有效监管,罐箱生产和检验的行业标准在道路运输领域执行不良。导致大量不合格罐箱、带病罐箱在行业内使用,正规企业生产的罐箱无人负责检验,为运输安全带来较大风险。

 

  五、一车一罐一品的许可制度导致车辆运力资源浪费

 

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罐车道路运输证时,需要对车辆的准运介质进行许可,并计算车辆是否超载。近年来,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准运介质许可逐步向一车一罐一品发展,许可范围越来越小,甚至到品名。一方面导致了运输企业车辆资源的浪费,危险货物运输只能实现单向运输,回程空载,降低了车辆的使用效率;另一方面,企业在公告介质种类偏少,运输证介质与公告一致的情况下,其他种类介质无法运输,导致违规承运的情况时有发生。同时,因知识结构的差异,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介质密度、性质的认识程度较为有限,对罐车是否超载把关能力不足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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